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9號上訴人 鄭秉明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7,047元(以上訴人敗訴應返還之土地價值及應給付之金額加總,計算式:3188.39×220+35,601=737,047),應徵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