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晉興 、 陳翠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翠方訂立信用卡契約之釋明文件。並陳明相對人兩人何以應負連帶責任?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