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945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范姜芷嫺
謝韋葶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姜沛肜 聲請人即聲明人 涂育容
甘子億 甘子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范姜芷嫺
甘家毓 聲請人即聲明人 范姜璟昊
范 姜睿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范姜智南
黃宥芸 聲請人即聲明人 張亞芝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涂育容聲請人即聲明人 范姜清 言
劉興亮 張 劉淑貞 范姜春枝 毛 劉英妹 沈范 姜嬌 妹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范姜淑香 范姜金妹 郭燕妹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范姜增土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范姜芷嫺;聲請人謝韋葶、甘子億、甘子昇、涂育容、范姜璟昊、 范姜睿宸 ;聲請人張亞芝;聲請人 范姜清言 、劉興亮、毛劉英妹、 沈范姜嬌 妹、郭燕妹、范姜春枝、范姜金妹、 張劉淑貞 、范姜淑香分別係被繼承人范姜增土之女、 孫輩 、 曾孫輩 及兄弟姐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6月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一親等、次親等、三親等及第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范姜增土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除 范姜沛彤 、范姜智南已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中有子輩即聲請人范姜芷嫺已陳報遺產清冊經裁定准許在案,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次親等、三親等及第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