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5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乙○○』與狀尾所示『羅聯福』不符,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提出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