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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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許祥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明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2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2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3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4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5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6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7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8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9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0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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