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錦松 法定代理人 張林素梅 被告 吳和錫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29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