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雄被訴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肇事逃逸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上開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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