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202號上訴人 陳翰璋 即原告兼法定代理 謝璧蓮 人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欽 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