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清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清良於93年06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98,58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76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清良│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年息15%│││271274││年10月18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李清良│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452元││5月2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