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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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資函(原姓名:黃麗芬)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資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資函前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