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66號聲請人 童養芬 相對人 張洋鳴 關係人 李童養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張洋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童養芬(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洋鳴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李童養麗(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洋鳴之母,相對人因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阿姨李童養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桃園長庚
醫院)之鑑定醫師 林俏汎 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09年6月16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自行步入訊問室,意識清醒,對本院訊問出生日期、工作性質及地點、住家地址等問題可正確回答,但無法辨識顏色)。
桃園長庚醫院109年6月30日長庚院桃字第1090550087號函
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內容略以:相對人於鑑定當時可自行步入,意識清楚,肢體健全,步態平穩。個案可以有眼神接觸,態度配合,構音略有不清,對於多數問題,可以用極簡單口語回答,但回答的內容不一定正確。個案可以回答並書寫自己的姓名,但無法正確回答鑑定當日是民國幾月幾日,可回答現在是109年,不知道自己現在在幾樓或是哪個縣市,亦無法正確書寫1~30的數字(個案會漏掉10、20、21,且超過數字19以上,數字順序混亂且多遺漏),短期記憶力亦較差。個案無法辨認顏色,亦無法進行十位數以上加法。個案可書寫名字,但定向感差,無法正確點數,不具基本運算能力,無法回答抽象性思考及判斷性問題,個案符合中度智能障礙,心智年齡大約為五歲兒童上下,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回復可能性極低等語。
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年5月25日桃林字第109522號函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對人現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其生活、保管證件,負擔相關開銷及主責處理相關事務,關係人李童養麗則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相對人父親 張梅山 領有中度身障證明,於社工訪視過程中,口頭表示同意將相對人事務交由聲請人代為處理,並與相對人妹妹 張貴美 以書面表示同意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李童養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有張梅山、張貴美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20頁)。本件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按其知識、經驗、能力,亦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亦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