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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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陳茂誠 被告 蘇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0年10月6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停放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之機械停車位73號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移去、並不得在上開機械停車位停放高度超過1.
5公尺之車輛,妨害原告使用上開建物機械停車位72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