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相對人 謝文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謝文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文洋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聲請人於109年5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