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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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甲○○
138巷54弄15號被上訴人乙○○
號5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5,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