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秉佑 即 賴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永昌│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3659││5月30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賴永昌│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8850││5月30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永昌於民國93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247,227元正未給付,其中73,659元為本金;171,984元為利息;1,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永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111,309元正未給付,其中28,850元為消費款;78,85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