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48號聲請人 洪振原 (即 承鑫 團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2年10月15日│40,763元│CD0000000│││司 白志強 │新生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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