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32號聲請人 高志明 訴訟代理人 蔡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鈺仁┌─────────────────────────────────────────┐│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國立台灣大學慶齡工│華南商業銀│101年9月17日│66,120元│CD0000000│││業發展基金會合設工│行台大分行││││││業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