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貞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3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自白犯罪,且合於自首要件,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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