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 陳啟祥
陳楊水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債務人楊文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