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馮廣瑋 代理人 李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辰富營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林內分行111年1月25日2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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