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6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5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述任何理由,經本院定期間裁定命其補正,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揆之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同法367條、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