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