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劉國豐
林坤衡 被告 林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就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判決主文,應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同法第7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示判決,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