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銓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銓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銓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部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聲請更定其刑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洪銓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犯罪日期│101年5月間某日起│101年7月4日│102年1月13日│││至101年7月5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577號│偵字第1174號│偵字第21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3│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01││實││號│7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9日│102年2月1日│102年6月17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3│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01││決││號│7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29日│102年2月20日│102年7月9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84號│字第625號│字第1729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0日│101年7月5日│101年6月30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68號│字第2468號│字第246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4│102年度訴字第154│102年度訴字第15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3日│104年2月13日│104年2月13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4│102年度訴字第154│102年度訴字第15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27號│字第1027號│字第10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