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蔡金玉 被告曹邱𨑙𨑙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375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金玉對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375號,被告曹邱𨑙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侼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莊珮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