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操賢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操賢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操賢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件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經定應執行刑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2年+11年=13年);再衡諸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包含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6年6月24日至同年9月12日間、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3罪)│有期徒刑7年7月(3│有期徒刑7年8月(5││││罪)│月)│├────────┼──────────┼──────────┼──────────┤││106年06月24日、│106年07月30日、│106年07月01日、││犯罪日期│106年08月07日、│106年09月10日、│106年07月12日、│││106年09月12日│106年09月11日│106年08月08日、│││││106年08月13日、│││││106年0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544號│第16756號│第1675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4號│107年度訴字第42號│107年度訴字第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27日│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4號│107年度訴字第42號│107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27日│109年05月13日│109年05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之3罪,曾定│編號2至4之9罪,曾│編號2至4之9罪,曾│││應執行刑2年│定應執行刑11年│定應執行刑11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756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判決│109年05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4之9罪,曾│││││定應執行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