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羅春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煥田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張煥田、 張金寶張碧霞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及委任狀未見法定代理人羅春蓮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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