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2號原告侯○修法定代理人侯○龍
侯○珍被告 張孔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明慧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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