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73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張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張臣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壹仟萬元整,並於民國100年12月間陸續共貸放壹仟萬元,此有相對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及本票(證一、二)為證;詎相對人自101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迄今聲請人尚有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授信往來契約書及本票影本各乙紙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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