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7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的離婚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9日裁定限令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97年10月18日)已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費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