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 陳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 林招慶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曾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⑴查報相對人林招慶現欠本金金額、⑵提出相對人林招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⑶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⑷提出聲請拍買不動產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非影本﹚、⑸提出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等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4年
7月8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與首揭法條規定顯未相符。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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