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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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長壽牌白軟包淡菸拾捌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