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ITERBONAPOLEONSUNG(宋國福,原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9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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