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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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為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為中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