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1號債權人 簡秀明 債務人 李承祐 (原名: 李傳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4年11月15日│150,000元│95年4月28日│0000000│├─┼───────┼──────┼───────┼────┤│2│94年11月21日│300,000元│95年4月28日│0000000│├─┼───────┼──────┼───────┼────┤│3│94年12月1日│100,000元│95年4月28日│0000000│├─┼───────┼──────┼───────┼────┤│4│95年2月10日│200,000元│95年3月9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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