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王耀輝 被告莒光公園新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夏傑 上列當事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莒光公園新家第十六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案由六所為第一項車位遮雨棚修繕費用負擔部份,原告經通知後具狀表示上開車位採光罩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8,000元(含PC板更換防漏維修10,000元及矽力康填補保固三年8,000元),且修復後使用年限逾10年,是應以10年作為計算原告可得受利益之期間,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667元【(計算式:10,000元+8,000元/3×10年=36,667元)尾數採四捨五入,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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