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原告鉻特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英聰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陳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林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湧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4月2日以「起子頭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8
99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
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而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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