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 王雷雪英
王重志 王重誠 王重斌 王重義 王玫薰 王素薰 王麗薰 王桂英 羅王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方南山 律師被告 王賴玉葉
王東海 王建龍 王靜修 王建興 王靜女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葉至上 律師
符玉章 律師 柯惇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8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