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俊男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