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59號聲請人 程梅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5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 丁德股 ││││││││票│├──┼───────────────┼──────────────┼────┼───┼────┼───┤│002│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股票│1│500│原發行││││││││公司:││││││││丁德股││││││││票│├──┼───────────────┼──────────────┼────┼───┼────┼───┤│003│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丁維股││││││││票│├──┼───────────────┼──────────────┼────┼───┼────┼───┤│004│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股票│1│500│原發行││││││││公司:││││││││丁維股││││││││票│├──┼───────────────┼──────────────┼────┼───┼────┼───┤│005│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 丁永股 ││││││││票│├──┼───────────────┼──────────────┼────┼───┼────┼───┤│006│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股票│1│500│原發行││││││││公司:││││││││丁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