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96年度訴字第549號)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柒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犯並非重罪,且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法院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之程度不同而予認定。經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1日起執行羈押。依本案目前審理結果,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因之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700,000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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