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及他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
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收受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至5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2及附表編號3至5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但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收受贓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及他人之物交付││├───────┼──────────┼──────────┼──────────┤│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10月18日│91年8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案號│年度偵字第4883號│年度偵字第3668號、92│││││年度偵字第305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1年度苗簡字第715號│92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日│91年8月6日│95年4月6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苗簡字第715│92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判決確│91年9月9日│95年6月2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1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1年度執字第││││1497號│1381號│││││││└───────┴──────────┴──────────┴──────────┘┌───────┬──────────┬──────────┬──────────┐│編號│3│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17日│94年8月中旬起至94年│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4││││11月16日│年10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57號、95年度偵字第91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日│95年5月30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判決確│95年5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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