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01號聲請人乙○○
樓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愛典珠寶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95年2月16日│80,000元│NM0000000│││││門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