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他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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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 司家 他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他字第45號聲請人 王昱峰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王昱峰與 林溫馨 間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昱峰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王昱峰向本院對相對人林溫馨請求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上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定確定並諭知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千元,依前揭判決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