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黃森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城鄉福安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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