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坤益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
7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7年8月8日107年度聲字第119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另因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0月,續執行刑1年6月,再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