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 姚祖德 被告 陳亞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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