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楊解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晨佳 、 王開興 、 卓靜慧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地號土地為分割,以起訴時前開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2,142元(計算式:5724.9×740×1/3=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