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7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83,78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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