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附民原告 任印祥 附民被告 張菘元 上列被告張菘元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